关于刑事案件的并案管辖,法律明确指出,如罪犯涉嫌多项罪名,共同犯罪或者共同犯罪者实施其他犯罪,又或多个被告人实施的犯罪有紧密联系,有利于调查事实真相的话,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可视职责并案处置。科学合理的刑事案件管辖体系由立案管辖、审判管辖、普通管辖与专门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组成。若管辖权出现冲突,优先原则及移送管辖适用于其中。在司法实践中常见多地法院对被告人在该各地实施犯罪均有权管辖的情况,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最初受理案件的法院拥有审判权,必要时可移送主要犯罪地法院审判。此举旨在避免管辖权争端导致案件审理延迟,且初始受理法院通常已开展部分工作,有利于案件迅速审结。然而,对于复杂案件,法律允许初始受理法院在必要时将案件移送至主要犯罪地法院审判。何时视为"必要之时",需综合考虑审判活动的教育意义等因素。法律依据:《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