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特定情况,第三方具备一定资格可以取得物权。根据我国《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无授权之人将财产转让予受让者,原所有者可行使权力撤回交易。然而,若受让者在购买行为中表现出善意、支付合理对价,已进行登记和交付,那么,其便可依法享有此项财产。据此,保管者将保管物品售与第三方,当第三方满足上述三个条件后,便可获得相应所有权。【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