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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转移的作用

2024-11-30 23:53:10

合同债务转移通常有如下法律效应:(1)第三方作为新债务人取得法律地位。免责债务移转成立后,旧债务人被替换为第三方,直接向债权人履行了债务。若出现第三方未履行或部分履行债务的情况,应当由该方而非旧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并存债务移转生效后,第三方加入合同关系成为了新债务人,与旧债务人共同依照约定向债权人负连带或分别的责任。(2)相应的抗辩权也会跟着转移。《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这一点无论对于免责的债务承担还是并存的债务承担都适用。合同债务存在无效的原因,第三人可以主张无效;合同履行期限尚未届满,第三人可以进行抗辩;此外,在双务合同中,第三人还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值得注意的是,债务承担是一种无因行为,没有特别约定,第三人不能基于原因行为的事由对债权人进行抗辩,只能基于所承担的合同债务本身所具有的抗辩事由向债权人行使抗辩权。(3)从债务一并转移。《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四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例如附随于主债务的利息债务,随着主债务的转移而转移于第三人。当然,如果从债务是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例如保证债务往往从属于原债务人自身,不当然随主债务的转移而转移于第三人,除非保证人重新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