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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的基本条件

2024-11-30 23:50:57

减刑,是指在对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的刑罚执行过程中,若其具备诚心悔过且立下显赫功劳,则可以酌情减轻原有刑罚的制度。该制度以受刑人在服刑期间的悔改与立功表现为实质标准,尊重刑法设定的宗旨:肯定已有的改正成就,鼓励他们持续积极改造,逐步减弱甚至消除其再犯的可能性,确保其不会对社会构成威胁。若具有明显的悔过及立功表现,一般每次减刑限制于1年有期徒刑内。在处理受刑期限超过10年的罪犯时,若其表现出突出的悔过或立功行为,每次减刑不得超过2年有期徒刑;如同时存在显著的悔过与立功表现,或重大立功表现,每次减刑亦不得超过3年有期徒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