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法》中,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详细规定了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及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及其相应的处罚。第一百一十四条明确指出,如果行为人实施了上述行为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而第一百一十五条则规定,一旦上述行为导致了重伤、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将面临更严厉的处罚,包括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值得注意的是,这两条法规还涵盖了过失犯罪的情况。如果行为人因过失而非故意实施了上述行为,并且造成了重伤、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同样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情节较轻,则可能只需承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在讨论犯罪终止的具体情况时,《刑法》第24条提供了指导。根据该条,犯罪中止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在犯罪预备阶段或在实行行为尚未完成时,行为人主动放弃了犯罪;另一种是在犯罪行为已经实施完毕的情况下,行为人通过实际行动有效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这两种情况均被视为犯罪中止,意味着行为人可以被从轻或减轻处罚。值得注意的是,犯罪中止的有效性不仅取决于行为人是否主动放弃了犯罪,还取决于其是否采取了实际行动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这种规定旨在鼓励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改变想法,主动停止犯罪行为,从而减轻社会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