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如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并将案件移送给相关部门处理的,当事人所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应当予以退还。若移交后的刑事案件还需继续审理,而民事案件因此暂停,则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2.对于中止诉讼或中止执行的案件,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和申请费不予退还。然而,一旦中止的原因消除,诉讼或执行得以恢复,当事人将不再需要交纳新的案件受理费或申请费。3.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如果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而如果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定提起上诉,且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了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同样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如果案件因特定原因被终结,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