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590号令的规定,房屋征收补偿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意味着补偿金额必须在搬迁前通过协议明确,不可先搬迁再谈补偿,更不允许拆除房屋后再确定补偿金额。因此,房屋补偿协议一旦确定,付款方式应依照协议约定执行。若协议中未明确付款次数,双方可以通过补充协议来解决,前提是双方都应具备相互信任的精神,征收方不应担心先支付款项后对方不按协议搬迁,被征收方也不应担心搬迁腾空后征收方不支付补偿款。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通常会将协议中的房屋补偿款一次性付清,而其他奖励及补贴或过渡费用则在腾空验收后支付。合同中会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例如若被征收方未按协议约定时间搬迁,则可以取消其奖励或补贴等,以此来确保双方能够公平公正地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政府将补偿款分两次支付,其中一次支付补偿款的50%,这种说法并不准确。在实际操作中,通常会一次性支付全部补偿款,并在腾空验收后支付其他奖励及补贴或过渡费用。这样做可以确保被征收方有足够的时间准备搬迁,同时也能避免因多次支付而增加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无论补偿款是一次性支付还是分多次支付,关键在于确保协议的明确性和双方的信任。政府应当遵守协议条款,及时支付补偿款;被征收方则需按时搬迁,避免违约行为导致奖励或补贴被取消。这样,双方才能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顺利完成房屋征收补偿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