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建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域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此许可证规定建设的建筑物,或者未经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建造的房屋,这些房屋通常不被政府进行权属登记,也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在拆迁违章建筑时,拆迁单位需遵循以下原则:首先,不予补偿。依据相关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拆迁单位不会给予补偿。使用人需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若逾期未拆,由拆迁单位强制拆除,以材料费用代替人工费用。其次,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若檐高超过2.2米且为砖木或砖混结构,即使无产权证,其重置补偿也是可能的。具体而言,若房屋檐高2.2米以上,且为砖木或砖混结构,拆迁单位将按照重置价格进行补偿。再次,针对用于居住的违章房屋,若满足特定条件,拆迁单位将给予使用人购房补助。这些条件包括:房屋用于自住,使用人在市内无其他合法房屋居住,房屋檐高2米以上且建筑面积超过15平方米,具备独立生活条件。对于用于生产、经营的违章房屋,拆迁时不予补偿,但拆迁单位将按照房屋建筑面积,向房屋使用人支付6个月的综合补助费。综合补助费的计算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35元,且按照上一年度的重置价格计算,即按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期限的上一年度的价格,重新建造与所拆房屋相同结构、相同质量标准的房屋所需支付的材料费和人工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