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在婚前购买房产,首付由男方父母支付且只登记于男方名下,婚后也未登记女方名字,同时还款仍由男方家长承担的话,该房产将被视为男方单独受赠的财产,属于他的个人财产。2.假如婚前购房,男方父母支付首付款并登记在男方名下,尽管婚后未添加女方姓名,但由夫妇联手还贷的情况下,一旦离婚,房屋通常会判决给登记人,由其继续负责剩余贷款。至于婚内共同还贷的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以及增值部分,拥有房屋的一方需向对方作出补偿。3.若婚前购买房产,男方父母支付首付款并登记在男方名下,婚后再添上女方名字,那么这将被视为双方共有的财产。如果双方明确约定了共有方式(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及其各自所占比例,就按照约定享有产权;若未作任何约定,则视为等份共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