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公诉人为原告方代表,请注意此处并不是指公共利益的代表者,而是指提出刑事起诉的维护公正的力量。法院并无法参与调解公诉人和被告人之间所产生的任何争议,这便意味着刑事案件本身并不属于可供调解的范畴。涉及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下,被害人将成为原告人,而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可以针对民事争议部分展开调解工作。若被害人能够获得满意的赔偿,且不再坚持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那么检察院仍有权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此种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但绝不会因被害人的请求而判决被告人无罪。值得一提的是,有极少数的刑事案件是允许当事人自行提起诉讼的,这类案件的原告便是自诉人,法院同样可以在适当的范围内进行调解工作。【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