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办理期限与其所属无关联性,如系婚前购置则应遵循以下准则:1.若一方于购房前付清全部款项且登记于己名之下,则该房产属其个人财产,除非另有约定,离婚时无需分割;2.同理,无论全额付款与否,若房产登记于双方名下,即视为夫妻共有,离婚时无法达成协议的,须由法院裁决;3.若一方于购房前以贷款方式购买,即便登记于己名之下,但使用共同财产偿还贷款,离婚时房产仍归登记方所有,但婚后房产增值及还款部分将被认定为共同财产,另一方可据此要求分割;4.若一方父母于购房前为子女购置房产,可视作对自身子女的赠予,属于个人财产,除非另有约定,离婚时无需分割;5.若购房前双方父母均有出资,离婚时需按各自父母的出资比例进行分割。【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