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为经济适用型两限房,则在购买满五年后即可进行销售。同时,政府拥有优先购买权。依照《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如未满五年,遵循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不可直接上市交易;若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让,政府将以原价及折旧率和物价水平等因素予以回购。而购买满五年后,购置者可以通过按届时同区位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房之间的差价比向政府缴纳地租收益等款项,其中的具体缴费比例由各市、县政府自行决定。政府有权优先回购;或者,购置者亦可按照政府制定的标准缴纳地租收益等款项,从而获得完整产权。法律依据:《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6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6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