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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成立条件是什么?

2024-11-30 23:49:19

客体:本罪侵犯的是国家有价证券的监管制度。客观:犯罪者实施了违反证券监管法规,伪造或篡改股票或公司债券的行为且数额较大。股票:是由公司签发的,用于证明股东持有股份的证书。根据公司法规定,应详细记载以下内容:公司名称、成立日期、股票种类、贴面金额及其所代表的股份数量以及股票序号等。作为证权证券,它起到的是证明股东权益的作用,而非创设权益。股票的发行价格可高于或等于票面金额,但绝不可低于票面金额。公司、企业债券:是公司、企业按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是一种用以展示和证明与他人形成的金钱债务关系的证券。根据公司法规定,债券必须记载公司名称、债券面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数额较大:是指伪造、篡改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的面值较大。本罪不仅需要具备伪造、篡改行为,同时需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单位,也包括个人,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本罪的主观方面须为故意,且具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过失不构成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