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触犯此条款所定犯罪行为之人,将根据其犯罪情节轻重,相应地承担如下刑事责任:首先,针对生产假冒农药、假冒兽药、制造假化肥之行为,或是在销售过程中明知产品为假货或已丧失实际使用效能仍予以销售的情况,若因上述行为导致生产方蒙受重大经济损失,被告人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还需缴纳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至两倍以下的罚金;其次,如果生产方因此类行为而遭受了更为严重的经济损失,被告人则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需要缴纳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至两倍以下的罚金;最后,若生产方因此类行为而遭受了极其严重的经济损失,被告人将面临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的严厉惩罚,同时还需缴纳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至两倍以下的罚金,或者被依法没收全部财产。对于单位实施此类犯罪行为的,将对该单位施加罚款处罚,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也会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刑事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