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已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手续,并且经过公证仅属于其中一位配偶所有的财产类型,那么在办理离婚手续期间,另一方将无法行使取得或处分这些财产的权利。然而,假如这些财产已经被明确界定为双方共享的共有财产,那么在离婚时,双方有权利进行共同商议并对其进行分割,若未能达成共识,则可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在离婚过程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问题,首先应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若协商未果,则可向法院提出申诉,法院会依据财产的具体状况,遵循保护子女、女性以及无过失方权益的原则进行裁决。通常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应以平均分配为原则,但考虑到生产、生活的实际需求及财产来源等因素,在具体处理时亦可适当调整。【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