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市外医院发生的门诊费用可以报销,但参保人需要在医疗费用发生之日起的12个月内完成报销手续,否则将无法办理。对于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参保人,个人账户资金可用于支付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地方补充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凭本市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医生开具的处方购买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药品的费用。如果个人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这些费用,超出部分由参保人自行承担。若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连续参保满一年,在同一医疗保险年度内个人自付的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超过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那么超过部分将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或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比例支付,具体支付比例为70%。对于年满70周岁的参保人,这一支付比例将提高至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