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出口商与韩国进口商签订了一份CFR合同,合同规定卖方出售2000公吨小麦给买方。小麦在装运港装船时是混装的,总装运量为5000公吨,计划在目的地由船公司负责分拨2000公吨给买方。然而,载货船只在途中遭遇高温天气导致小麦变质,损失了2500公吨。卖方声称其出售的小麦在运输途中全部损失,并认为根据CFR合同,风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已经转移给买方,因此卖方对损失不负责任。买方则坚持要求卖方履行合同,双方因此产生争议,最终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仲裁机构将如何裁决?最佳回答是卖方应当承担风险。根据《2010通则》的规定,在FOB贸易术语下,货物在越过船舷后风险转移给买方,但这必须以货物特定化为前提。在这个案例中,小麦在装运港装船时是混装的,没有特定化给买方,因此风险并没有转移。这意味着在运输途中损失的2500公吨小麦不能被视作某一特定货主的货物,买方有理由认为损失的货物并非交付给自己的货物,有权要求卖方另行交货。具体而言,CFR合同中虽然规定风险在越过船舷时转移给买方,但混装货物缺乏特定化,使得风险无法有效转移。根据国际商业惯例和相关法律,特定货物的风险转移需要明确的标识和记录,以确保货物所有权和责任的清晰界定。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仲裁机构更倾向于支持买方的主张,认为卖方未能履行其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货物损失的责任。综上所述,尽管CFR合同中规定了风险转移条款,但由于货物混装且未特定化,买方有充分理由要求卖方履行合同,承担货物损失的责任。仲裁机构最终可能会支持买方的主张,要求卖方承担风险并提供相应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