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的落户政策主要分为新生儿落户、毕业生落户、居住落户、军队转业干部及自主择业干部落户、社区公共户落户、收养落户、退役兵士官落户和干部职工落户等多种情况。具体条件如下:新生儿落户:婴儿父母双方均为本市家庭户的,可自愿选择随父或随母登记户口;婴儿父母一方为集体户,另一方为家庭户的,应按照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婴儿父母双方均为集体户,且确无亲友可以投靠又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可按随父或随母原则暂时办理出生登记;高等学校集体户的学生所生子女户口登记,需遵循特定规定;父母一方为现役军人的,婴儿在家庭户一方登记户口;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父或随母登记户口。毕业生落户:在本市落实就业单位,经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派遣接收手续的,在3年派遣期内普通高校统招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本市生源普通大中专院校、技工院校未就业毕业生回本市落户。居住落户:在城区购买单套商品住宅建筑面积达到90平方米以上,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申请落户;在新区购买单套商品住宅建筑面积达到60平方米以上,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可在居住地申请落户。军队转业、自主择业干部落户:需遵循军队相关规定的具体要求。社区公共户落户:在本市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没有合法固定住所的,经本人申请,可以在本社区范围内登记为社区(村)公共户。收养落户:收养人依法收养的子女。退役兵、士官落户:退出现役义务兵、士官及由安置部门接收并被本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录用或聘用的易地安置退役士官(兵)。干部、职工落户:经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入(含录用、聘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干部、职工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批准调入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我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或者调入单位具有集体户且同意接收的,可办理配偶及未婚子女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