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常州地区的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根据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的不同有所调整。具体而言,如果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之间,单位可以在规定费率基础上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达到24个月及以上时,单位则可以进一步下调50%。然而,如果在下调费率期间,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减少至18个月以下,则需停止下调。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常州市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16842元,下限为3368元。这一政策依据是江苏省人民政府官网发布的《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以及《7月1日起我省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文件。常州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规定如下:用人单位需按行业类别缴纳工伤保险费,而职工个人无需缴纳。值得注意的是,职工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或者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伤,以及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并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后旧伤复发,均视为工伤。然而,如果职工存在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残或自杀,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则不得被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