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有继承权利者包含遗嘱继承人、遗赠受赠人和法定继承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从开始之时,依法定继承;若存在遗嘱,按遗嘱或遗赠处理;如有遗赠抚养协议,依协议执行。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指出,遗产继承顺序如下:(1)第一顺位:配偶、子女及父母;(2)第二顺位:兄弟姐妹、祖父母及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第二顺位继承人不参与;无第一顺位继承人时,由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本编所指子女,包括婚生、非婚生、养子女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则包括生父母、养父母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则包括同父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养兄弟姐妹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