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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

2024-11-25 06:52:39

1.本办法旨在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2.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需由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均应遵守本办法。3.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经济贸易部门负责技术改造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两部门按现行项目审批、核准权限执行,并共同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监督管理。4.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应遵循资源合理利用原则,符合国家和省的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5.建设单位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需包含节能分析篇(章),内容涵盖项目用能标准、消耗分析、能源供应状况、能耗指标及节能措施等。6.建设单位应委托有法定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节能分析篇(章)进行评估,政府投资项目应通过公开招标确定评估机构。编制单位的节能分析篇(章)不得自行评估。7.评估机构需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估,并出具真实评估报告,包括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政策、用能合理性、工艺技术水平、能耗标准执行情况、能耗指标和节能效果分析等内容。8.建设单位在申请项目审批或核准时,应提交包含节能分析篇(章)和评估报告的材料,否则将不予受理。9.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部门在审查项目时,需同时审查节能分析篇(章)和评估报告,未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不得审批或核准。10.如项目用能情况发生变更,建设单位需重新评估并报批准机关审批或核准。11.两部门应按国家标准进行审查,加强沟通,共享审查结果,确保信息一致性。12.未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不得获得财政性资金补助或贴息。13.项目建设过程中,经济贸易和相关部门可采取多种方式,对项目执行节能措施和合理用能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