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新建房)提取,是为了解决职工在异地购买自住住房时,如何使用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来偿还贷款的问题。偿还贷款的条件包括:每年仅可提取一次,两次提取之间需间隔至少12个月;夫妻双方可以同时提取,但每次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12个月的还款额。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了一系列的提取流程,包括本人申请和他人代办两种方式。个人申请时,职工需携带身份证及相关提取证明材料前往管理中心各分中心办理提取业务。办理时需提供本人的公积金卡或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一类卡。当职工因特殊情况无法亲自办理时,可以委托配偶、子女或父母代为办理。此时,除提供双方身份证外,还需提供关系证明。如果是委托他人办理,则需要提供职工本人签署并经过公证的委托书。若单位愿意代为办理,则需提供单位代办人的身份证及加盖单位公章及法人代表章的《缴存单位集中代办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承诺书》。在受理及审核阶段,中心各分支机构的业务窗口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且手续齐全的,将即时办结;不符合条件的,则需告知不予提取的理由。若材料不全,工作人员会提供必要的业务指导,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对于需要进一步审核的材料,工作人员会填写《留置审核受理单》,并由职工签字确认,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