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试行办法规定,企业名称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将被视为与已有企业名称相同:首先,与广州市已申报(核准)登记或注册的企业名称完全一致。其次,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一年的原名称相同。再者,与最近一年内注销登记的企业名称相同。最后,与被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三年的企业名称相同。此外,企业在选择名称时还需注意,除非经过商标权利人的许可,否则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不能与同行业的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这些规定旨在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广州地区企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