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实施办法》的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需在租赁合同生效后至合同终止后半年内提出申请。职工可以每季度申请一次或按季度的倍数(不超过12个月)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租金的方式通常有两种:提取现金或转账。各区、县管理部审核批准后,提取人需凭审批单到建设银行相应区、县支行公积金受理网点办理支取手续。职工租赁房屋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材料准备。需提供如下材料:个人身份证件;如有共同提取人,则需提供共同提取人的身份证件、关系证明、共同提取人的书面同意书等;若符合廉租房条件,需提供区(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出具的配租通知或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等;如符合其他条件,需提供由市或区(县)住房保障部门认定的配租审批件、住房租赁合同、家庭月工资收入证明、相关单位租赁补贴证明等;若符合其他条件,需提供住房租赁合同、有效房屋租赁付款凭证、家庭月工资收入证明等。职工需向租赁房屋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提交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各区、县管理部应在受理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受理机构将向申请人提供准予提取审批单;若不准提取,受理机构将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