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9年1月1日起,南京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有所调整。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即每年收入总额减去6万元的基本费用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其他依法确定的扣除后的余额,将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对于非居民个人而言,其工资、薪金所得则是每月收入减去5000元后的余额,而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则根据每次收入额来计算。在计算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会从每次收入中扣除20%的费用,稿酬所得在此基础上再额外减按70%计算。对于工资薪金所得,其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规定如下:第一级为不超过3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无速算扣除数;第二级为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10元;第三级为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1410元;第四级为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5%,速算扣除数为2660元;第五级为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0%,速算扣除数为4410元;第六级为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5%,速算扣除数为7160元;第七级为超过8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45%,速算扣除数为15160元。以上税率表的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该法旨在合理调整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标准,以确保税收政策的公平性和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