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轨道交通禁止携带的物品目录详细列明了各类禁止和限制的物品,旨在保障轨道交通的安全与稳定运行。禁止携带的物品包括枪*弹*类、爆炸物品类、管制刀具及具有一定杀伤力的其他器具类、易燃易爆物品类、毒害品类、腐蚀性物品类、放射性物品类、传染病病原体类以及其他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列车运行安全的物品。这些物品因其潜在的危险性,被严格禁止在轨道交通中携带。具体而言,枪*弹*类包括公务用枪、民用枪、其他枪-支和弹-药等;爆炸物品类则包括爆破器材、烟火制品等;管制刀具及其他器具类则包括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以及具有攻击性的器械。易燃易爆物品类包括易燃、助燃、可燃毒性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遇水燃烧物品,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等。毒害品类则包括氰化物、砒霜、毒鼠强、汞(水银)、剧毒农药等剧毒化学品。腐蚀性物品类则包括盐酸、硫酸、硝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等。放射性物品类则包括放射性同位素等。传染病病原体类则包括乙肝病毒、炭疽菌病毒、结核杆菌、艾滋病病毒等。此外,还包括其他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列车运行安全的物品,如可能干扰列车信号的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不能判明性质可能具有危险性的物品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乘客携带的物品也在此列。限制携带的物品主要包括白酒和包装上带有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标志或提示信息的生活物品。对于白酒,累计不得超过2000毫升或2公斤,且包装完好。对于摩丝、发胶、染发剂、冷烫精、指甲油、光亮剂、衣领净、卫生杀虫剂、空气清新剂等生活用品,单品不得超过700毫升,累计携带不得超过1000毫升或1公斤;对于香水单品不得超过500毫升,累计携带不得超过1000毫升或1公斤。充有可燃气体或燃料油的打火机不得超过5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