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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税收政策

2024-11-25 08:00:4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制定本条例以进一步明确个人税收政策。条例详细规定了个人在中国境内的所得范围及其税收处理方式。条例指出,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分别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和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条例进一步明确了五类特定所得的税收规定,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及经营所得。对于每一类所得,条例详细列举了具体的税收计算方法。条例还特别规定了对无住所个人的税收待遇。对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无住所个人,条例规定了不同的税收减免条件和期限。条例详细列举了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范围,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并详细规定了每类所得的计算方法。条例还规定了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的具体扣除限额。对于经营所得,条例规定了扣除标准,并规定了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时的处理方式。条例进一步明确了财产原值的确定方法,以及财产转让所得的纳税计算方法。对于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入的个人,条例规定了分别计算纳税的方法。条例还规定了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应当分别合并计算应纳税额;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其他所得,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的抵免办法。对于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规定计算出的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条例还规定了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并按时缴库。纳税人申请退税时提供的信息有误的,税务机关应当告知其更正。条例最后规定了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折算方法,以及税务机关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手续费的程序。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