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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

2024-11-25 08:30:57

为了规范公证机构办理保全证据公证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公证协会专业委员会业务规则制定程序》的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有法律意义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或者对申请人的取证行为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保全证据公证的种类包括对书证的保全、对物证的保全、对视听资料的保全、对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的保全以及对行为过程和事实的保全。保全证据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申请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资格证明、申请人与保全证据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载有申请保全证据的理由、用途和证据取得的方式或者方法的书面说明,以及与申请保全证据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符合特定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受理。申请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申请符合《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申请人取得证据的方式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不予受理。对于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公证机构不宜受理保全证据公证,除非经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的机关申请或者同意。公证机构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时,应当重点审查保全的证据与当事人的权益是否有利害关系,保全证据的方式、方法有无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形,参与保全证据相关人员的身份是否属实、资格是否具备。公证机构应当询问当事人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载明申请保全证据的原因、用途或者目的,申请保全的证据的种类、名称、数量、时间、地点和现状,保全证据的方式、方法。公证机构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时,应当派二人共同办理,承办公证员应当亲自外出办理。根据具体情况,公证机构可以采取绘图、照相、录像、录音、复制、封存、非专业性鉴定和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和措施,并制作详细的工作记录。办理保全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的公证,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应当采取现场勘验和当场提取证据的方式进行,并将相关的情况制作工作记录。对于不易收存的物证,可以采取记录、绘图、照相、录像、复制等方式保全。办理保全证人证言的公证,由使用证人证言的当事人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提供证言的证人单独或者与使用证人证言的当事人共同提出申请。保全证人证言可以由证人在公证人员面前亲笔书写证言,或者由使用证言的当事人在公证人员面前对证人进行询问并作出记录。保全送达文书的公证,应当做好送达的现场记录,现场记录应当载明当事人、受送达人的名称,送达文书的名称,送达的地点,送达的方式,对送达现场情形的客观记录。采用邮寄方式送达的,应当将送达凭证原件或者复印件归档保存;采用数据电文方式送达的,应当将数据电文的纸质载体归档保存。办理保全侵权物证的公证,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和被保全对象的不同特点,采取客观记录当事人购买或者索取实物的过程、照相、录像、询问证人等方式,保全现场的真实情况。办理保全互联网上实时数据证据的公证,应当使用公证机构的计算机或者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计算机进行。公证人员或者当事人应当按照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操作程序进行操作。办理保全单方收回出租房屋或者其他物业的公证,申请人须是房屋或者其他物业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并提交权属证书或者授权委托书,提交经公证的承租合同,且其中必须载明承租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有权单方收回出租房屋或者其他物业的约定。涉及危及人身健康、安全或者违反公序良俗的、进行商品或者服务的比较性广告宣传的保全证据公证申请,公证机构不宜受理。房屋拆迁保全证据公证,应当按照司法部《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的规定办理。本指导意见由中国公证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