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第三代不能享受烈士遗属待遇。条例规定烈士褒扬金发给烈士的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上述亲属时发给符合条件的兄弟姐妹。条例详细规定了烈士遗属的抚恤优待范围和标准,旨在确保烈士家属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烈士遗属包括配偶、父母或抚养人、子女及符合条件的兄弟姐妹,可根据情况获得定期抚恤金、一次性抚恤金及医疗、教育、就业、住房等多方面的优待。条例还强调,烈士遗属在享受抚恤优待期间,如再婚等情况发生变化,需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烈士遗属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被通缉期间,将中止其享受的抚恤和优待;若被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则取消其抚恤和优待资格。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对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包括烈士陵园、纪念堂馆等设施的分级保护和管理,以及对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条例还明确了负有优待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于不履行优待义务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确保烈士遗属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