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人等停止执行。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这些情形的出现,是具体行政行为所指向的客体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管理相对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便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就有对社会带来更大的危害,造成更大的影响,无益于保护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