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若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需向消费者增加赔偿其损失,赔偿金额为商品价款或服务费用的三倍,若三倍赔偿不足五百元,则按五百元赔偿。根据第五十六条,经营者如违反多项规定,除需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可能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行政部门的处罚,处罚方式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罚款金额为违法所得的一倍至十倍,或五十万元以下。若情节严重,将被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对于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行为,经营者不仅需接受相应的法律处罚,还需将违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向公众披露。在商品中掺杂、掺假或销售过期商品,伪造商品产地、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以及销售未检验检疫商品或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格惩处。此外,对消费者提出合法诉求的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同样将受到法律制裁。这些行为不仅会面临罚款,还将被记录在案,并公开通报。对于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人身自由或个人信息的行为,法律同样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和信用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