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2017-2018年期间,成都市社保缴费比例有所调整。具体如下:养老保险方面,如果月工资收入低于上一年四川省平均工资的40%,则缴费基数为2193元;月工资收入在40%-300%之间的,缴费基数为实际工资收入;月工资收入超过300%的,缴费基数为16445元。单位需缴纳19%(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缴纳12%),个人需缴纳8%。医疗保险方面,月工资收入低于上一年成都市平均工资的60%,缴费基数为3067元;月工资收入在60%-300%之间的,缴费基数为实际工资收入;月工资收入超过300%的,缴费基数为15333元。单位需缴纳6.5%,个人需缴纳2%。成都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中,单位需缴纳1%,个人无需缴纳。失业保险方面,缴费基数与医疗保险相同。单位需缴纳0.6%,个人需缴纳0.4%。生育保险方面,缴费基数同样与医疗保险一致。单位需缴纳0.6%,个人无需缴纳。工伤保险方面,缴费基数与医疗保险相同。单位需根据行业确定基准费率加上浮动费率的70%,个人无需缴纳。在2008年1月起,个体参保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统一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确定。对于未享受社保补贴且生活困难的个体参保人员,可以申请调整缴费基数至60%或80%。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月缴纳,缴费比例为20%,即月缴费金额为缴费基数的20%。在2006年10月前,需同时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合计为20.6%。基本医疗保险方面,个体参保人员可以选择按上一年度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9.5%,建立个人账户;或者选择按100%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4%,不建个人账户,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生育保险方面,缴费基数按上一年成都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从2006年10月1日起,生育保险费与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征收。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不再缴纳生育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