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该行为不能算作违约,因为中标通知书还未发出,那么构成合同的必要条件的承诺是不达成的,因此合同还未生效不能算成违约;如果公示期结束后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乙公司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那么构成违法行为。具体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乙公司可能会面临以下处罚:1.取消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处中标金额10‰以下罚款(《条例》第七十四条);2.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二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招标法》第六十条,注意中标通知书发出合同生效)。因此,该事件处理的关键应该是在公示期如何通过正当的途径放弃中标。本人建议,应予以正当的理由(不可抗拒力)在公示期内向招标人提出异议,认为第一中标人已不具备中标资格,违背了《招标法》第四十一条。此外,如果乙公司在公示期内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放弃中标具有正当理由,例如不可抗拒力导致无法履行合同,那么招标人应当予以接受。这样既能保护乙公司的合法权益,也能维护招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值得注意的是,即便乙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放弃中标具有正当理由,招标人也应当在公示期内给予乙公司解释机会,确保其权益不受损害。在公示期内,乙公司还应当密切关注招标过程,确保所有信息的透明度和公正性,避免任何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行为发生。综上所述,乙公司能否在公示期内合法放弃中标,关键在于是否能提供正当理由,以及招标人是否能给予合理的解释机会。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整个招标过程的公平公正,维护所有参与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