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社会保障制度立法,已成为当务之急。社会保障制度具备规范性和强制性的特性,各国通常都是立法先行,随后实施。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依赖于行政法规,已难以满足当前需求。特别是养老、失业、医疗和低保这“四保”,亟需成熟一个出台一个,逐步完善。努力扩大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尽可能减小城乡差距。普遍实行社会保障,是各国社会保障立法共同遵循的原则。通过提高覆盖面,可以有效缩小城乡之间的社会保障差距。逐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鉴于我国农村地域广阔且存在地区差异,可以采取逐步、有选择、低起点的方式推进农村社会保障。明确国家、企业和个人在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中应承担的责任。社会保障制度的运作需要充足的资金支持,应在政府主导下筹集社会保障基金。政府需将社会保障视为长期制度安排,国家财政需从半到位发展到全面到位,包括中央财政将社会保障投入增长机制固定比例化,地方财政需从不承担或少承担社会责任发展到财权与事权及社会保障责任的统一。为了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可以采用多种方式,例如通过依法划转部分国有资产做实个人账户,即将部分国有资产从国家财政转为社会保障基金,以偿还老职工的历史欠债。此外,还可以考虑其他方式,如开征新的税种,如财产税、遗产税等;发行用于社会保障的专项国债等。通过多种开源方式筹集社会保障资金,才能使社会保障制度正常运行。在农村养老保障方面,必须强调国家的责任。对实行强制养老金计划的,国家应通过财政补贴办法对农民发放养老补贴,以推动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实施;对于不具备实行养老金计划条件的,国家应加大社会救济的力度,以保障农民基本生存权的实现。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不仅关乎民众福祉,也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只有不断推进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才能实现公平、公正的社会保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