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与人之间的承诺,往往基于对未来的憧憬。在商业和人际关系中,承诺的实现通常依赖于一定的条件。有效的承诺需要满足三个关键条件:首先,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这意味着,只有被要约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能够作出有效的承诺。其次,承诺必须在有效时间内作出。有效时间是指要约中规定的答复期限内,或合理的时间,如信件、电报往来及受要约人考虑问题所需的时间。最后,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无条件地接受要约的所有条件。大陆法系国家对承诺有效要件的要求较为严格,必须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而英美法系则相对灵活,如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商人之间的要约,除非要约中明确规定承诺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或所附加条款对要约作了重大修改,否则被要约人在承诺中附加某些条款,承诺仍可有效。这反映了不同法系对商业活动的不同处理方式。承诺可以采取书面或口头的方式。通常,承诺的方式应与要约方式相对应。例如,如果要约是书面形式,承诺也应书面作出;如果是口头形式,则口头承诺有效。对于口头要约的承诺,除非要约中明确规定了承诺时不得附加条件,否则承诺中附加的条款仍然有效,只要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即可。承诺与要约一样,允许在送达对方之前或同时撤回。但是,迟到的撤回承诺的通知不发生撤回承诺的效力。承诺的效力表现为,当要约人收到受要约人的承诺时,合同即为成立。口头承诺的效力则在要约人了解时发生。总之,承诺的实现需要双方的共同努力和遵守一定的规则。在商业活动中,明确的承诺和有效的时间限制有助于确保合同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