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合议庭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对于违反法庭秩序情节较轻的,应当当庭警告制止并进行训诫。2、对于不听警告制止的,可以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3、对于违反法庭秩序情节严重的,经报请院长批准后,对行为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15日以下拘留。4、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