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事业单位退休后家庭出现困难原单位政策如下:1、福建省人事厅下发通知说,从10月1日起调整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生活困难的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的补助标准。因公死亡的,其符合享受定补条件的遗属按死者单位所在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60%的比例逐月发给。非因公死亡的,按50%的比例逐月发给。未转正的工作人员属因公死亡的,享受正式工作人员因公死亡遗属补助标准。非因公死亡的,其遗属不享受补助。符合定补条件,且无直系亲属供养的孤身遗属,月定补标准可提高10%。2、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必须是由死者生前主要负责供养且无固定收入的遗属。死者父母可补助到终年。死者子女(弟妹)补助到十六周岁。但尚在全日制学校或院校学习的,可补助到离校。因残、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可补助到终年。3、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可由死者其他亲属接续供养的,不作为定期定额补助对象。其未办理合法收养手续的未成年养子女,或未成年亲生子女随(父)再婚,并形成事实供养关系的,不再列为享受定补的对象。死者父母需供养的,采取同胞兄弟姐妹(养子女)共同分担供养的办法,原单位只负责支付死者份额的定期定额生活困难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