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法律规定,缔约过失主要表现为:(一)以缔结合同为名,行恶意协商之实;(二)蓄意隐瞒影响合同签订之重大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三)实施其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