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制作要求不同:投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正本的复印件,不必完全复制。例如,成套出具的样本、图纸等文件,可以直接使用原件。通常,投标方会根据招标方的要求提供正本和副本。2.使用要求不同:正本必须是带有投标代表签字和盖章的原件,副本可以是正本的复印件,也可以是原件,但必须在投标配合文件封面上注明“副本”的字样。正本必须有红章,代表公司确认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副本则是正本的复印件,因此是黑章。有时,可能需要2套至5套副本。3.内容准确性不同:正本和副本的内容必须一致。如果两者内容不同,以正本为准。无论副本如何编制,都以正本投标文件为准。4.封面注明不同:正本和副本在实际操作上没有本质区别,只是在封面注明上有所不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第十八条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