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调解与劳动仲裁存在本质上的差异。前者是基于自愿原则,经第三方引导协调解决劳动纠纷;后者则具准司法色彩,乃劳动纠纷的法律前置程序。此外,调解协议仅凭双方自觉履行,无强制执行效应;相反,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力。在程序发起上,前者可由双方申请或相关部门主动介入;后者须由一方提出申请方可启动。关于当事人参与,调解可由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等主导;仲裁则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应依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宜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