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允许股东并非必须依照其出资金额比率行使表决权。尽管股东会会议中,股东需参照此原则,然而鉴于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这一原则是可以被排除在外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每位参会股东均享有一份股权,其间持有的每份股份皆可投下宝贵的一票。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倘若所述股权为公司自身所有,那么该股权将失去行使表决权之资格。因此,从法律层面来说,股东未必需要严格遵循其出资比例来行使表决权。事实上,股东有权依据公司运营的实际需求,充分表现出他们的特定利益。而通过明确增加股东会之权限,构建科学合理的表决制度(如在特殊事件上实行一票否决权等),可使公司对重大事务拥有决策甚至否决的权力,从而有效降低投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