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从不辜负,每一颗向上生长的种子。今日正值五一劳动节,我们向每一位辛勤耕耘的你致敬,愿所有付出都有美好的回响。借此时机,让我们深入探讨劳动用工中的试用期,以期为劳动者提供有益的见解。劳动部办公厅在回复《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时,将试用期定义为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后,用于相互了解和选择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试用期制度的设立,旨在为双方提供一个相互考察的机会。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工作能力、态度、健康状况等方面进行评估;而劳动者则需适应单位的工作环境、氛围、节奏、文化以及管理风格等。试用期是一个相对不稳定的阶段,劳动者可以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则可根据试用期的评估结果解除关系。为结束这种不稳定状态,《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期间进行了限制,规定其长度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而不同,并且同一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虽为双方相互考察的阶段,但其本质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的,而非独立存在。若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将不成立,期限视为劳动合同期限。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与单位处于磨合阶段,工作尚未达到熟练程度,试用期工资可低于转正后的标准,但不得低于单位相同岗位最低工资或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且不低于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有观点认为,试用期员工并非正式员工,单位可随意解除合同,这是错误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试用期内,除非员工有特定的违反合同情形,否则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这表明试用期员工同样受到法律保护,法律对解除合同的条件有明确限制。单位不能随意解除合同,也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或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试用期员工,这种做法缺乏法律依据。案例分析:陈某于2016年6月2日加入某证券公司从事营销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工资为2000元/月。因未能达到转正考核标准,陈某在延长试用期期间申请转正。2017年3月,陈某转正成功,工资调整为4500元/月。然而,陈某与证券公司发生劳动争议,主张公司违法延长试用期7个月,索赔赔偿金。法院审理后支持了陈某的请求,判决公司支付赔偿金18000元。律师评析:法院认为,陈某与证券公司协商一致延长试用期,但实际执行的试用期超过法律规定,因此违法。赔偿金基于陈某转正后的工资计算得出。这表明,即便延长试用期是双方一致同意的结果,单位仍需承担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责任。对于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单位应谨慎处理,避免违法解除合同。实操技能:合法约定试用期,确保不超期、不单独约定试用期、不延长试用期。对于劳动合同期限小于三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或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员工,无需约定试用期。关于同一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执行,应遵循《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无论岗位变化与否,不应再次约定试用期。正确约定试用期工资,确保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或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且不低于所在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依法解除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需明确告知录用条件,公平考核并保留证据,确保在试用期结束前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