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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试行办法

2024-11-07 14:36:08

1.为了加强对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这些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湖北省实际情况,本办法应运而生。2.在本办法中,重大活动指的是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社会活动:-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办或承办的重要活动;-二、国内外知名人士在湖北省境内的活动;-三、发生在湖北省内的重大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体育、宗教、工程建设和突发事件处理等活动。重大活动的具体范围由湖北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界定。3.本办法所指的重大活动档案包括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在重大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纸质、电子、声像以及标志性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4.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集中保管、有效利用的原则。5.湖北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解决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建立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与重大活动的工作机制。6.在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重大活动中,湖北省县级以上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作为成员单位参与活动组织工作。7.重大活动主办方负责收集、整理和移交档案材料,并将相关方案纳入活动实施方案中统一制定。相关经费应在重大活动经费预算中统筹安排。8.主办方应在一活动结束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档案登记,并依法管理相关档案。如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移交,须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9.新闻工作者在重大活动中形成的档案材料,应按照事先约定提供给活动主办方。10.重大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将处置活动中形成的档案材料完整移交同级国家档案馆。11.重大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材料应构成独立的全宗。地方各级国家档案馆应按照规定对收到的档案材料进行编目、鉴定。12.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应保密的重大活动档案材料,所有者应妥善保管,并不得未经批准向任何单位或个人出售、转让、赠送,禁止私自携带出境。13.鼓励重大活动档案材料保存者向国家档案馆捐赠、寄存、出卖相关档案材料。14.地方各级国家档案馆应指定专人负责重大活动档案材料的接收工作,并建立健全移交接收制度。15.重大活动档案应依法向社会开放。依法应当保密的档案,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16.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重大活动档案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材料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不宜公开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意见,档案馆应保护其合法权益。17.地方各级国家档案馆应建立重大活动档案目录,编纂史料,加强信息化工作,提高档案利用水平。18.在向利用者提供重大活动档案材料时,应逐步用缩微品或其他形式的复制件代替原件,不得提供珍贵档案材料原件。19.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无规定的,可根据以下规定处理:-一、违反第六条规定,拒不吸收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为成员单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二、造成重大活动档案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