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行使需满足四大条件:首先,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关系须合法且明确,同时该债权必须已到清偿期限;其次,债务人应尽而未尽其到期债权之行使;再次,此行为给债权人带来实质性损失;最后,债务人权益并非专属。【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