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权归属原则为“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一至两岁内幼儿,通常判归母亲,但若存在如下情况则不同:1)母亲患久治难愈传染病或重病(如癌)使婴儿不宜共同生活;2)母亲未尽抚养责任(含遗弃、虐待行为)且父亲主张婴儿随其生活;3)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婴儿无法随母生活。两岁及以上儿童,倾向优先考虑抚养条件优越者。对两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争夺,考虑因素包括:经济状况、个人素养、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和与子女的情感联系等。对于八岁以上争议抚养权问题,以尊重孩子意愿为主。最后,双方父母亦可商定轮流抚养子女事宜,或经过法院仲裁达成抚养协议。【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