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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台未经版权方授权播放电视剧,是否构成侵权?

2024-11-06 23:44:47

一、播出未经发表的作品。著作权人拥有发表权,可决定作品的公开与否及形式。广播电台、电视台若要播放未发表的作品,需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未经许可的播放即构成侵权。二、播出已发表的作品。此类作品无需著作权人许可,但需支付报酬。由于已发表作品的播放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故无法提前确定报酬事宜。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与著作权人授权的集体管理组织商定报酬标准和方式,或参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支付报酬。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