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主张。保障人享有与主债务人同等的抗辩权利,即在债权人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时,担保人可援引主债务人对债权人所有的抗辩权,此举充分展现了担保债务的附属性质。根据《民法典》的明确规定,不论是何种抗辩权,只要是主债务人拥有的,担保人均有权主张之。值得强调的是,纵使主债务人自愿放弃该类抗辩权,担保人依旧有资格处处之。究其原因,在于这些抗辩权既属于主债务人的法定权利,亦为法律赋予担保人的抗辩权,主债务人的弃权行为不应影响到担保人的抗辩权。此外,担保人唯有通过运用债务人的抗辩权,方能合法维护自身权益。【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一条,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