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间的兼并与收购并非相等概念,其本质是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基础上,运用一定的经济手段获取其他法人产权,是企业资本运作、经营的重要形式。并购主要包含公司合并、资产收购及股权收购三类。其中,公司合并是将多个个体企业合为单一报告主体;而根据合并前后是否为同一控制方,可细分为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两种情况。【法律依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第6条“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以承担债务、购买、股份化和控股等形式有偿接收其他企业的产权,使被兼并方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1996年8月20日财政部颁布的《企业兼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再次对兼并的含义作出解释:“兼并指一个企业通过购买等有偿方式取得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失去法人资格或虽保留法人资格,但变更投资主体的一种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