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案件范畴涵盖:第一,须受害人亲自告知方可审理之案件。此类案件需由当事人及其授权代表、家属等启动司法程序,人民法院方会介入。涉及到的刑事领域包括1.侮辱、诽谤,但若威胁到社稷安稳或国家利益则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3.虐待;4.侵占。其次,受害者有确凿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此类案件指犯罪事实及情节相对轻微,可能面临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的案件。在此类案件中,受害者需承担举证责任,自诉能否成立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受害者提供的证据是否充足。如受害者无法提供足够证据,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若受害者所提证据不足以支撑其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亦将裁定驳回自诉。最后,受害者有证据证实被告人侵犯自身人身、财产权益且应受法律制裁,但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未予追究的案件。【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