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中,法院将依据财产状况,以有利于子女、女方及无过错方利益为原则进行判定。对于夫妻共有财产,通常视情况实施均分制,若考虑到生产、生活所需与财源来历等因素,在具体处置时可有不同变通。倘若夫妇间有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内收入及婚前财产各自所有、共享或部分自享、部分共有的,离婚时应依约执行。然而,任何有关共同财产分配的约定都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否则将被视为无效。当双方对夫妻共有房产的价值及归属产生争议且无法协商解决时,法院将采取以下措施:(1)如双方均主张房产所有权并愿通过竞价方式获得,法院将予以批准;(2)若一方主张房产所有权,法院将委托评估机构对房产进行市场估值,获权一方需向对方支付相应补偿;(3)若双方均未主张房产所有权,法院将依法拍卖房产,并将所得款项进行分割。【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